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367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2月1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薛中興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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