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50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507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HAHUSUBHENDU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97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SHAHUSUBHENDU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證人即被害人Aggarwal
Rajesh之證詞」更正為「證人即告訴人AggarwalRajesh之證詞」,並補充「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員警之報告」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SHAHUSUBHENDU(下稱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偶見他人之手錶1支遺失在機場安檢線處,拾獲後非但未返還告訴人AggarwalRajesh或交予警察機關處理,反將之侵占入己,因而增加告訴人尋回失物之困難度,損害他人權益,行為應予非難,且迄今未為和解或賠償,惟念被告所侵占之財物,已發還並由告訴人領回,有扣押物具領保管單(見偵卷第45頁)在卷可稽,堪認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兼衡被告之犯案動機、情節、手段、侵占之財物價值高低,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於警詢自承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被告所侵占之手錶1支,屬其犯罪所得,惟已合法發還告訴人,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志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尤怡文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5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9709號被告SHAHUSUBHENDU(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SHAHUSUBHENDU於民國113年9月21日15時3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號之高雄機場國際線出境安檢線處,拾獲AggarwalRajesh遺失在該處之RADO廠牌Centrix晶萃系列鑲鑽石英腕錶1支【全新品價值約新臺幣61,300元,錶徑
39.5mm、機芯型號:03.073.022、防水性能:5巴(50米)】,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之侵占入己。嗣因AggarwalRajesh發現遺失報警經警循線追緝,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SHAHUSUBHENDU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AggarwalRajesh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蒐證照片、扣押物具領保管單、RADO手錶官網列印資料等附卷可稽,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至被告所侵占之腕錶1支業已發還被害人AggarwalRajesh,故不另行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檢察官陳志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