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98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叁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債務人乙○○於94年6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筆,金額新台幣2,000,000元、500,000元,約定清償期限自94年6月30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分期清償,惟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表:│├─┬───────────┬────────────┬─────────┬───────────────┤│編│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計算││號│(新臺幣)││││├─┼───────────┼────────────┼─────────┼───────────────┤│1│壹佰捌拾柒萬壹仟貳佰肆│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百分之一點九一│自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拾貳元│清償日止││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2│肆拾陸萬捌仟零柒拾元│自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百分之二點○一│自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至清償日止││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