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除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五○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衛道天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請求妨害除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