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4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4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47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7
7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
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96年10月9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交通法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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