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景鑫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古景鑫之被繼承人之姓名、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應具狀補正被告即其他公同共有人之人別資料,及起訴狀繕本,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古景鑫之應繼分比例。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