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和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122號聲請人格列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①財產狀況說明書、②債權人清冊、③債務人清冊、④和解方案(所擬與債權人如何和解之方案)、⑤擔保方式(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
二、就財產狀況之說明,應陳報現有積極財產(包括現有資產及陸續發生之薪支收入等)之價額,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之參考。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劉寶鈴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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