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О九號
  原   告 丙○○○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伍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其為坐落台中市○區○○路○○○號「丙○○○二期」大廈之住戶管
理委員會,被告為該大廈台中市○區○○路○○○號三樓之二之區分所有權人。
依兩造住戶規約約定,區分所有權人應於每月按戶繳納管理費。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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