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2號原告 潘素花 被告 潘學霖
潘玉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且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
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卓怡芳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2號原告 潘素花 被告 潘學霖
潘玉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且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
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