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74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巴榮杰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麗娜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所主張者乃依民法第242條代位行使第三人對債務人之債權,惟查債務人尚未取得拍賣案款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文影本在卷可稽,債權人無法釋明債權存在,其聲明請求代位受領相對人張麗娜給付案外人 林茂青 2,000萬元部分,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份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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