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100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簡字第100號

抗告人

即原告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賠償給付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17日113年度簡字第10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雖記載「異議聲明」,然觀其內容係請求廢棄前揭裁定,應為提起抗告之意),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法官張佳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書記官周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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