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小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國小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小上字第3號上訴人 謝清彥 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法定代理人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國小上字第03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長宜
法官楊憶忠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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