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26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鴻盛輔佐人蘇松岬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8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就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鴻盛因不滿其胞弟 蘇鴻年 及弟媳即告訴人 黃金玉 處理家產之行為,乃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
5年3月28日上午7時17分許,在南投縣○○鄉○○村○○巷00○0號前,以棍棒毆打告訴人,並持不明粉末撒向告訴人,致告訴人因此受有右肩挫傷、吸入刺激型粉末後咳嗽之傷害。被告另基於恐嚇之犯意,向告訴人恐嚇稱:「要給你死」等語,致令告訴人心生畏懼(被告此部分之恐嚇犯行,由本院另以簡易判決處刑),因認被告就此傷害犯行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黃金玉告訴被告蘇鴻盛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成立調解,已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此有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及本院105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143號調解成立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6頁至第37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就被告被訴傷害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