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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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請提出債務人99年1月起迄今,每月領有身心障礙補助之證明文件。
⒉提出債務人之配偶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⒊提出債務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⒋債務人 陳明 本身自90年起因情緒不安無法工作,配偶亦感染肺
結核無法工作,則債務人家庭生活支出如何負擔?⒌債務人陳報毀諾原因係因94年間自身與配偶皆感染肺結核無法
工作因而毀諾。惟經本院函查,債務人係於95年間與台新銀行協商,97年間方毀諾,全然與債務人所陳不符,請債務人據實陳述毀諾原因?⒍債務人於95協商時,填載每月收入2萬2,000元,顯與債務人自
陳無工作收入不一致,請據實陳明債務人自95年協商時起迄今之工作狀況及每月收入情形(包括所有正職、兼職收入及補助款)。
⒎陳明債務人之配偶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⒏提出債務人與其配偶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⒐提出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之還款計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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