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7號原告 黃美蓮 被告 陳建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萬2,180元。嗣本院以106年度補字第71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繳前揭裁判費,該裁定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對原告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蔣彥威法官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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