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4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呂亞帆
上列受刑人前因誣告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亞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呂亞帆前因誣告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3月1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7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935、983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