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4號原告 黃瓊儀 訴訟代理人 孫瀅晴 律師被告雙裕先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晉賓 訴訟代理人 庹恕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6,
620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㈡被告應提繳退休金3,703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㈢被告應開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查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萬6,62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上開說明,請求給付薪資得暫免徵收1/2裁判費,是以聲明第1項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7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至於聲明第3項係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從而,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500元(500+1,000+3,000=4,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