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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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32號聲請人甲○○被告乙○○
(上列被告乙○○因強盜案件,聲請人即被告之配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並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為確保嗣後可能之審判程序暨執行,無從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人以家庭因素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張兆光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