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137號債權人太子飼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汪天霖 (原名: 汪自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0年9月2日」?如係111年9月2日,則依據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據。如無依據是否改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利息起算日非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應併釋明其依據。)
二、債務人汪天霖(原名:汪自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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