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08號聲請人六和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在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6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曾煜智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3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六和金屬有限公司陳在治土地銀行湖口分行110年4月20日38,000元SC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