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48號聲請人凱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玉香 相對人匯昌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政筠 原名 黃永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台抗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委託聲請人進○○○鄉○○段廠辦興建及追加工程,為擔保該筆工程款,於民國99年12月13日以附表所示動產設定最高金額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尚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1,395,827元未支付,且開立之支票八紙皆不獲兌現,是債務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動產抵押契約、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存證信函及回執、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影本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同法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楊登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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