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玉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玉小字第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簡淑貞
       高智邦
被   告  洪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壹仟零伍拾陸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點三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玉里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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