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思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2年度偵字第64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今彩五三九開獎紀錄壹張、六合彩臺彩開獎號碼對照表貳張、簽單叁張、簽單紀錄壹本,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思穎前因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64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甫於民國104年1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今彩539開獎紀錄1張、六合彩臺彩開獎號碼對照表2張、簽單3張、簽單紀錄1本,均為被告所有且供下注簽賭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6492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3年1月17日,以103年度上職議字第47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職權再議駁回之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上開緩起訴處分已於104年1月16日期滿未經撤銷,被告並依命令向公庫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新臺幣2萬元,另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而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有卷附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雲林地檢署自行繳納款項統一收據、雲林地檢署法治教育心得感想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扣案之今彩539開獎紀錄1張、六合彩臺彩開獎號碼對照表2張、簽單3張、簽單紀錄1本,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明確,並有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雲林地檢署102年度保字第1090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上開法條,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宣告沒收上開被告所有之扣案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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