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0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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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0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粲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1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法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自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者外,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已斟酌過之因素,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應再行審酌者。
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要旨參照)。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且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11年11月3日具名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編號3)、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編號1、2、4至)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合併定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5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37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5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1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5所示之8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66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6所示之3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4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7所示之9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99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附表編號8所示之2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0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附表編號9所示之12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0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所示之3罪,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314號、第52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所示之2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2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所示之3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8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所示之3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5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是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10月、2年2月、1年8月、1年9月、1年5月、2年6月、1年6月、1年6月、1年8月、1年8月及其餘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1年2月(5罪)、1年3月(4罪)、1年1月、1年4月加計後之總和,即不得逾有期徒刑28年2月。
㈢另衡酌除附表編號3之罪外,附表編號1、2、4至所示案件均
為詐欺案件,犯罪時間集中在108年10月至11月間,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屬相同或相類,揆諸上揭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際,考量上情並反映於所定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的,而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附表編號3部分,原雖得易科罰金,惟依上開說明,即不再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3次)有期徒刑1年3月(2次)有期徒刑1年2月(5次)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10月11日至108年10月18日108年10月7日108年10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214號、第28673號、第28681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1676號、109年度偵字第6387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8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377號109年度訴字第214號109年度簡字第980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5日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377號109年度訴字第214號109年度簡字第980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6日109年6月2日109年5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是備註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566號(即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296號)。⒉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0521號(即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470號)。⒉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209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6次)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2次)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8年11月4日108年10月21日至108年11月4日108年11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330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65號、第6354號、第6355號、第7465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683號、第64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071號109年度訴字第664號109年度訴字第544號判決日期109年5月26日109年5月29日109年8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071號109年度訴字第664號109年度訴字第544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6月29日109年12月14日109年9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9585號。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26號。⒉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8396號(即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838號)。⒉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次)有期徒刑1年1月(4次)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3次)有期徒刑1年2月(6次)有期徒刑1年7月(2次)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8年10月11日至108年10月17日108年10月15日至108年10月18日108年10月7日至108年10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808號、第27165號、第27940號、109年度偵字第336號、第4256號、第6138號、第6147號、第12016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97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2號、第881號、第1413號、第1693號、第1697號、第1698號、第1862號、第2156號、第2247號、第2913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991號109年度訴字第307號109年度訴字第309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9日109年10月15日109年11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991號109年度訴字第307號109年度訴字第30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0月19日109年11月23日109年12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388號(即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776號)。⒉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7032號(即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12號)。⒉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95號(即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125號)。⒉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2次)有期徒刑1年2月(2次)犯罪日期108年10月25日108年10月22日至108年10月23日108年10月底某日至108年11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283號、第26265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303號、第1739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6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314號、第520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24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3日110年1月20日110年3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6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314號、第520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2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月4日110年3月19日110年4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60號(即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99號)。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573號(即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404號)。⒉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174號(即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367號)。⒉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3次)有期徒刑1年3月(2次)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2次)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8年10月10日至108年10月29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10月10日至108年10月16日)108年10月7日至108年10月17日108年10月9日至108年10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036號、第4037號、第4038號、第4473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58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1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68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58號、109年度偵字第4036號、第4037號、第4038號、第44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案號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5號110年度訴字第289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1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11日110年6月17日110年8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案號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5號110年度訴字第289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16日110年7月27日110年9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090號。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644號(即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699號)。⒉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089號(聲請書誤載為110年度執字第4081號)。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3次)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8年10月12日至108年10月13日108年10月27日至108年10月30日108年10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50號、110年度偵字第6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34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55號110年度訴字第29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896號判決日期110年9月28日110年10月19日110年11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55號110年度訴字第29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89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0月26日110年11月16日111年1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號(即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31號)。⒉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650號(即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80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590號(即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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