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830號債權人高雄市立民生醫院法定代理人 劉靜芸 債務人 王琮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琮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王文祥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王文祥之繼承人有無向所屬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所發給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