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字第73號被告 蔡彥陞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彥陞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以書狀補正其上訴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2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蔡彥陞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侵訴字第73號判處罪刑在案,該判決已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囑託監所長官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8頁)。而上訴人雖於104年12月25日具狀向監所長官提起上訴,其提起上訴尚屬在監期間(上訴人係於105年1月12日出監),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上訴期間應於105年1月6日屆滿。然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未補提具體理由,其上訴尚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又逾期未補提者,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規定駁回上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包梅真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