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619號
原 告 李雯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達源 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2萬4,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