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甘龍強律師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下午二時卅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二樓第卅五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