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5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5723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婉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元森 、 林張柳秀 、 林永釗 、 林玉樹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敘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