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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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4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黃金龍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壹拾柒萬肆仟陸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貳拾參萬玖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2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
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12月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6月13日,目前尚欠
本金174,637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於民國93年3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80,
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3月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2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四)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9年1月17日,目前尚欠
本金239,472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五)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
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44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金龍│自民國95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8.88%│││174637││月14日起│││││元│││││├──┼───┼─────┼──────┼──────┼───────┤│002│新臺幣│黃金龍│自民國9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9.25%│││239472││月18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金龍│自民國95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4637││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黃金龍│自民國99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9472││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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