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7號原告億珍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被告聯源糖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月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