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5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5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5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
樓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5808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乙○○經檢察官分別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後段之通姦罪及相姦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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