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小字第794號
原 告 丁0000000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縣○○鄉○○村○○路○段○○○號,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
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