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小字第34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店小字第343號

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廖淑琴

被告 黃筱情 (原名 游筱情游偉恩

游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附表:

門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

年利率

起迄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83,001元

5%

自民國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張嘉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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