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正輝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4日所發支付命令,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違約金起算日「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