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75號原告 李碧涵
洪淑惠 林泳勝 朱永福 徐秋霞 謝輝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秀花 間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合併請求之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1,000元,初步核定本件為訴訟標的之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怡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