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古富竣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富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富竣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6年及判處有期徒刑4月,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古富竣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又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6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8月11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二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11月25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8月29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100年度聲字第217號刑事裁定書、99年度訴字第360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粘柏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