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對人即債務人泰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武郎 人
一、債務人泰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泰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武郎向債權人為給付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