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2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2883號債權人 陳君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朝煌 、威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陳君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故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僅得對發票人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