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8號聲請人即原告 陳榮權 300.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陳榮輝 特別代理人 陳以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於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7號分割共有物訴訟中,聲請為相對人即被告陳榮輝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陳以章(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縣竹北市○○里○○鄰○○路七九九之九號四樓)於本院一00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分割共有物事件,為相對人即被告陳榮輝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之人為訴訟行為時,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恐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對相對人即被告陳榮輝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後,發現相對人陳榮輝年歲較長,已罹患 帕金森氐 症,恐無法為自己到庭進行訴訟行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請求選任被告陳榮輝之子陳以章為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陳榮輝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其前於93年4月30日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神經內科門診就醫,醫師診視及依據相關檢查結果後診斷為「帕金森氐症侯群」,並開立藥物及安排門診追蹤,相對人陳榮輝最近1次於100年5月13日就診,當時反應不良,昏迷指數經評估為
9分(即E2V2M5,一般人滿分15分),且有無法自主表達、無法對答及不能遵從醫囑等情事,後續仍需持續門診追蹤;依其病況研判,其自96年起出現失智症及幻覺等現象,且有智力逐漸減退,及臨床失智症狀逐漸明顯等情形,此有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0年5月17日(100)長庚院法字第0463號函在卷可憑。另本院於100年5月5日現場履勘時至相對人陳榮輝家中勘驗其病情,當天其坐於電視機前身體顫動,多次呼其姓名均無回應,經詢其子陳以章表示:其父親近1年來狀況變得較不好,叫他多無回應,去年尚會回應,今年就不太有反應,父親罹患怕金森氐症,狀況會越來越差等語,亦有當天之筆錄在卷可參。準此而言,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陳榮輝因罹患怕金森氐症,恐已無法到庭進行訴訟行為乙節,堪以採認。又因相對人陳榮輝未經裁定禁治產宣告及選任其監護人,其本身又欠缺訴訟能力,是未免其未能到庭進行訴訟行為,致本件訴訟久延而造成聲請人之損害,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乙節,即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而相對人陳榮輝目前與長子陳以章共同居住照顧,陳以章並同意擔任特別代理人,已據其到庭陳明,是本院認為陳以章適合擔任相對人陳榮輝之特別代理人,爰裁定選任陳以章為相對人陳榮輝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