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2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2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202號聲請人 黃劉民 訴訟代理人 柯淑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0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11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202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富邦幸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0│1│10925│││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曼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