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英宗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載如附表誤寫文字欄所示文字,應更正如附表更正欄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之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裁定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李貞瑩法官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許弘杰附表:
┌─┬────┬──────────┬──────────┐│編│出處│誤寫文字│更正││號││││├─┼────┼──────────┼──────────┤│1│理由欄三│…指示告訴人將其中如│…指示告訴人將其中如│││、㈠段落│附表所示之被騙款項92│附表所示之被騙款項92│││之倒數二│萬元匯入「告訴人」上│萬元匯入「被告」上開│││行│開帳戶之事實,首堪認│帳戶之事實,首堪認定││││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