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63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639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白鎵瑋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73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白鎵瑋犯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知悉他人祕密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318條之1、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何采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8條之1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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