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1522號原告 陳明水
H○○D○○K○○C○○B○○E○○G○○J○○L○○I○○上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 律師複代理人 莊守禮 律師
F○○被告寅○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壬○○被告戊○
庚○○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申○○被告子○○
6號乙○○(即 姜椅 )玄○○地○○宙○○甲○○戌○○
2巷11丑○○
號辰○○辛○○M○○○即 姜花妹 Q○○○即 姜鳳妹 己○○即 姜賀妹 卯○○丁○○即 姜智忠 )黃○丙○
號癸○○(即姜城)
號亥○○
巷255P○○○即 姜圓妹
22號O○○○即 姜桃妹 N○○○即 姜香妹
樓宇○○天○○未○○即 姜嬌妹 )巳○○即 姜石妹 )酉○○午○○
號A○○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石有為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