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601號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彦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乙倫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19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許容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