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6號原告 張淑珍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告達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泓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014元(計算式:406,918元+266,096元=673,0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惟其中請求給付112,078元(包含積欠預告工資26,299元、不當扣薪1,390元、資遣費39,447元、法定休假之加班費及工資44,942元)所應徵之裁判費1,220元部分,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61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7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救字第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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