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17號聲請人 陳蔡春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 蔡福全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蔡福全(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設籍:嘉義市○區○○里○○鄰○○○街○○號2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蔡福全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蔡福全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胞弟即失蹤人蔡福全(00年0月0日生,原設籍:嘉義市○區○○里○○鄰○○○街○○號2樓)於92年3月1日離家出走而失蹤,迄今已逾17年,為此聲請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興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1份、戶籍謄本2份為證,並經依職權查詢失蹤人蔡福全之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健保保險對象投保資料、入出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紀錄表,均查無失蹤人蔡福全於92年3月1日後之相關資料,有查詢紀錄6份在卷可稽,另經向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函詢關於失蹤人蔡福全之協尋結果一事,據該局於109年11月25日以嘉市警一防字第1090079578號函覆:經查蔡福全於99年9月9日通報失蹤協尋,迄今尚未尋獲等語,亦有該局函文暨失蹤人口系統檢附之個別查詢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稽,均經核與聲請人主張相符,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喬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