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91號原告 何秋桂 被告 蔡和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就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所為之贈與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並將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建物起訴時之價值為斷,參酌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系爭建物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514,1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4,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