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智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智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朝儀選任辯護人邱明政律師上列被告因違法營業祕密法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定期宣示判決,惟因卷內書證繁雜,並多有涉及化學工業技術之專業圖面,核對較為費時,爰展延至民國105年7月19日下午2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薛博仁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