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東簡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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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東簡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東簡字第216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瑞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3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盧瑞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證據部分刪除「刑案現場測繪圖」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盧瑞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取財,為圖一己之私,率爾以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揭方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並危害社會治安,實有不該,復衡酌被告前於民國104年至110年間(即5年內)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定應執行刑及執行完畢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3至38頁,並參照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意旨,本院不另適用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但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考量此部分之素行紀錄),其素行難謂良好;被告雖於犯後坦承犯行,然尚未與被害人 胡訓章 和解或賠償其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並考量被告所竊得之農用中耕機1台,業經被害人領回,犯罪所生危害已有減輕,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參(偵卷第87頁),兼衡被告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自耕農、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詳偵卷第11頁「受訊問人欄之記載」內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竊得上開中耕機,屬其犯罪所得,然業經被害人領回,已如前述,足認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姿敏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347號被告盧瑞昌男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鎮○○里00鄰○○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瑞昌於民國111年3月9日22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搭載 張立緯 、 邱錦榮 (涉犯竊盜罪嫌部分,均另為不起訴處分),途經臺東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胡訓章所有放置於該處之中耕機1台,得手後離去。 嗣胡 訓章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循線查緝,並扣得中耕機1台,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盧瑞昌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被害人胡訓章於警詢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刑案現場測繪圖各1份及現場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8張在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竊得之前開財物,既已返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中華民國111年7月31日
檢察官陳薇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書記官呂玉苓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